鄂开大教〔2024〕6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直属分校(学院)、各直属教学点、校内各部门:
现将《湖北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开放大学
2024年11月29日
湖北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接受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和承担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任务的办学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实施学籍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办公室、教务行政管理、学生工作、财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行政管理部门,由教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办法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和前置学历证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报到手续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学籍注册;审查不合格的,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者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应当立即取消其学籍;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取消其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新生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于次年新生入学前向函授站(学习中心)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核同意后,与次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的,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重新入学,录取专业当年不再招生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各函授站(学习中心)建立学生档案,并负责学生在籍直到学生毕业时的档案管理。
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登记表、学籍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
第十一条 各函授站(学习中心)应当在每年学生报到注册截止日期后15日之内,将新生报到详细情况和入学资格初步审核情况书面报学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弹性学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最短学习年限为:高中起点本科5年,高中起点专科2.5年,专科起点本科2.5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高中起点本科8年,高中起点专科6年,专科起点本科6年。
在最短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休学或保留新生入学资格时间应当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站与转学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在取得学籍后的第1个学期申请转专业:
(一)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
(二)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开班的;
(三)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二)同层次不同科类的考生,如艺术类考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者文史类考生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的;
(三)非医学类专业转入医学类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达到退学条件或者被作为退学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七)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因工作调动或者户籍迁移等原因,在原学习形式、原函授站(学习中心)学习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转学习形式或者转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者转站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向其学习所在函授站(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函授站(学习中心)双方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函授站(学习中心)集中报送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转学:
(一)入学满3个月后,因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原因,不转学无法坚持继续学习的;
(二)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能正常开班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办理转学:
(一)入学未满3个月或未取得学籍的;
(二)二年级及以上的;
(三)达到退学条件或者被作为退学处理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办理转学手续,不受理第三方委托申请或代办转学手续;
(二)学生申请转出学籍的,由学生本人向其所在的函授站(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所在函授站(学习中心)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持《转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复核手续;
(三)学生申请从其他学校转入的,由学生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交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书面意见及招生录取档案。
(四)学生申请转学,转出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之后,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受理学生学籍异动申请一次。函授站(学习中心)受理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0日;学校受理学生个人转学申请和函授站(学习中心)集中报送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5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上述截止日期自动顺延到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站或转学一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休学:
(一)因工作需要或应征入伍,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限,有以下特殊原因的,学校应当准许延长休学期限: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其他国家、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家三级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地区)工作,学校保留其学籍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学习中心)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截止日期的15日以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学习中心)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截止日期如遇寒假或暑假的,应当提前至放寒假或暑假之前2个星期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复学学生一般应当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函授站(学习中心)提出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教育教学计划变动所缺课程应当补修,已修并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虽提出复学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连续1个学期未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校依照上述情形予以退学的,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由函授站(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学习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
函授站(学习中心)应当对本单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及时进行清理与上报。
第三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作出退学决定,并由学生所在函授站(学习中心)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学校应当在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网站公告60日,公告期满,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决定送达10日后,退学决定生效。
退学决定生效后,学校应当为退学学生注销学籍;学生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的,待学校对申诉作出结论后视情形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退学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作出结论后,应当将结论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成绩合格,德育、智育、体育等各方面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毕业,学校经审核合格后,应当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学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虽未满足学校毕业条件,但修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的80%的,学生本人可以申请办理成人高等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年及以上,修得学分低于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0%的,学生本人可以申请办理成人高等教育肄业证书。
学生在校学习不满1年的,只能申请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应当在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申请;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学校不再接受申请。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任何证书或学习证明;已发的证书或学习证明,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办理注册手续、具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学籍信息和获得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毕(结)业生的学历信息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备案。
经注册备案的学籍学历信息面向社会提供查询,受国家承认和保护。
第四十条 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电子图像等个人基本信息及考生号、学号、专业名称、层次、学习形式、入学日期、毕(结)业日期、毕(结)业证书编号等学习、毕(结)业信息。
学生在籍期间或毕(结)业之后,可以通过教育部指定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核实和查询个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结果和信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3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原则上以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籍期间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申请、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完成学信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程序。部分身份信息变更事项,学校需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完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和办理毕(结)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
学生在申请毕业前,应当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者需要更正的,应当在距毕业至少6个月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第四十四条 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是毕(结)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应当在距毕业至少6个月以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完成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
凡未按照本条要求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学校应当推迟其毕业时间。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结)业离校之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关于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湖北开放大学教务处行使。